公证书(适用于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发表时间:2016-08-04 浏览次数:463

公证书(适用于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 ) 字第 号

兹证明养父母 和 夫妇与生父母 和 夫妇协商,(并征得养子(女) 同意,)于 年 月 日达成解除 和 与 收养关系协议,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本格式适用于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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