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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9-30 浏览次数:435
遗 嘱
作者:吴勇律师
立遗嘱人:余xx,男,汉族,1931年5月10出生,住址:成都市xx区XX路北X段XX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510103xxxxxxx00971。
我和黄xx(女,汉族,194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xxxxx0230322)是夫妻关系,于2003年6月13日结婚,我和黄XX无子女。我今年80岁,身患急性冠脉综合症、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十余种病症,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我特立此遗嘱(在立遗嘱时我神智很清楚),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意见:
我有个人财产房屋一套,位于成都市xxx区XX路xx栋2单元3楼21号(38平方米,权:xxxxx3号),我去世后该房屋全部由妻子黄xx继承。
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
2xxx年4月1日
代书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 吴xxx
见证人(签字捺手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手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手印):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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