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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2-12 浏览次数:135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贺**,女,汉族,湖南人,19年月2*日出生,系被保证人欧之妻。住址:湖南省县镇。单位:长沙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4301241925***
联系电话:1**7512****
被保证人:欧**,男,汉族,湖南人,现年2岁,系申请人贺8丈夫,因涉嫌罪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保证事项
保证人自愿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欧**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来规定:一、保证遵纪守法;二、不逃避侦查和审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三、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贺**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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