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被告董XX的委托和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董世昌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办案卷宗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未实质影响原告的采光和通风。
原告确实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香椿树,但这棵树曾被原告私自强行齐根砍死过一次;后来树根滋生出一些新枝桠,原告又将树冠齐腰斩断。被告忠厚老实且有病卧床多年,考虑到睦邻关系,对原告的恶劣行为未予置之。
原告提供的图片证据,拍摄角度都是严重偏斜的,放大了树木的影响程度。事实上是,树木距原告的窗户有3-4米距离,树冠被齐腰斩断了,不会实质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若有影响,也是另有它因,原告窗外四周有很多其他高大树木。
二、原告主张修树费用,无事实根据。
2010年夏天,在邮一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对树木进行修剪,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社区居委会也证实了这一点,原告提供的修树费用证据,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三、被告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是原告多年来一直滋扰被告的正常生活。
首先,被告的树木多次砍伐、修剪,没有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其次,因原告爱人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其损害赔偿更是与本案无关;最后,十余年来,原告时常敲楼板、向院内泼脏水等,滋扰瘫痪多年被告的正常生活。
四、原告是在滥用诉讼,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题,睦邻友好、团结互助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的行为是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鉴于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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