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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39
(2013)沭民初字第044?号
原告耿??,男,1967年11月??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云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56年2月??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耿??诉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云中、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启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沭阳县某小区小区5号楼工程项目负责人。2011年4月,原告为某5号楼工程提供木工劳务,并于2011年4月3日与戈某某签订木工工程承包协议,被告刘??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意支付所有工资。2011年7月,该工程完工,工程款总额为156000元,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135000元,余21000元劳务工资被告仍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与戈某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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