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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40
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贵公司,您好。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薇律师担任原告李某与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该纠纷事宜提出如下建议,供贵公司予以参考。
建议事项:
建议贵公司申请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原告李某的误工期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于2010年1月9日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冀号小客车在贵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多次起诉贵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在(2013)北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中支持了原告2012年4月3日至2012年12月3日期间的误工费17855元,贵公司上诉后被驳回。现原告李某再次起诉主张误工费54383.40元,律师认为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的规定,原告李某的伤情误工期一般为90日,故原告李某早已超过误工期。
因此,鉴于原告李某已超过误工期,为防止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本律师特向贵公司建议:
敬请贵公司申请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原告李某的误工期进行鉴定。
为减少赔偿数额,防止原告李某在本次诉讼终结后再次起诉误工费,保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烦请贵公司对本建议予以考量。如有结果,还请贵公司在百忙中予以复函或电告本律师。
此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刘丽薇律师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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