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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6-04 浏览次数:135
申请人:黎x,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xx镇新民居委会x组
请求事项:依法解除贵院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隆回分行卡号622848112890xx65574共66000存款的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广西籍葛某诉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9月判决肖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给葛某,该判决生效后肖某没有及时履行,贵院于2013年10月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肖某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予以履行。
申请人系肖某之妻,但双方分居已经3年有余,互不尽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肖某与葛某同居时申请人与肖某已经分离,虽然肖某履行法院判决是其法定义务,但肖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葛某同居生子,亦侵犯了申请人的配偶权,显然肖某对葛某所生养的小孩的抚养费,是肖某个人的债务,与申请人无关。贵院现对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特提出书面异议,请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措施。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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