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亚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

发表时间:2015-12-15 浏览次数:116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固民知初字第4 号

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江省嘉兴市余新镇。

法定代表人:徐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静,男,1979年8 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唐强,男,1977年2 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黑城镇小河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 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 元,由原告梦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克雄 审 判 员 柯具文 审 判 员 谢国兵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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