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杰强与陈锐芹、刘丽燕、杨妙琼无效中介合同纠纷上诉案
梁杰强与陈锐芹、刘丽燕、杨妙琼无效中介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5-12-06 浏览次数:277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杰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西华管理区南村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锐芹,男,汉族,1951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隆乡长塘村。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广东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燕,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丹桂路信业楼16座6楼6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妙琼,女,汉族,1953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连塘路1街7号。
委托代理人甘冠新,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街18号204房。
上诉人梁杰强因与被上诉人陈锐芹、刘丽燕、杨妙琼无效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陈锐芹通过刘丽燕、杨妙琼认识梁杰强,梁杰强称认识检察院的人,可介绍陈锐芹之子陈景东到检察院工作。2002年1月5日,陈锐芹与梁杰强、刘丽燕、杨妙琼签订劳务中介协议一份,约定由梁杰强为陈锐芹之子陈景东介绍工作,陈锐芹须将酬金40000元存入陈锐芹和曾炳和联名账户,并将存折交刘丽燕、杨妙琼保管;如陈景东转为正式职工,则陈锐芹应将40000元全部付给梁杰强,否则,梁杰强将40000元退还给陈锐芹;刘丽燕、杨妙琼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合同签订后,陈锐芹将40000元存入陈锐芹和曾炳和(由梁杰强指定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的联名账户,并将存折交给杨妙琼,杨妙琼将存折交给刘丽燕,刘丽燕又将存折交给梁杰强。之后,存折上的40000元被人在提款机上取走,陈锐芹和刘丽燕均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仍未能追回40000元。2003年 4月15日,陈锐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杰强、刘丽燕、杨妙琼返还4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在一审庭审中,梁杰强确认收到40000元的存折,但不承认提取了40000元,一审法院责令梁杰强提供存折原本,梁杰强称存折已遗失而未能提交。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检察院招收正式职工,是通过正规的途径公开招聘的。梁杰强并没有中介执业资格,谎称认识检察院的人,并以此为由介绍工作,从中收取巨额报酬,属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故中介协议是无效的。(二)关于存折上的40000元由谁取走的认定,因为梁杰强收取了陈锐芹存有40000 元的存折,而梁杰强在指定的限期内未能提供存折,可认定该存折上的记载对梁杰强不利,所以确认梁杰强提取存折上的40000元的事实。因中介协议无效,梁杰强实际上也没有为陈锐芹之子介绍工作,故梁杰强应向陈锐芹返还40000元。(三)中介协议无效,陈锐芹与刘丽燕、杨妙琼之间的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梁杰强是由刘丽燕、杨妙琼介绍认识的,而且刘丽燕、杨妙琼应当知道梁杰强以中介为名,收取巨额报酬是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担保,并将40000元的存折交给了梁杰强,故应对梁杰强骗取陈锐芹40000元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陈锐芹应该知道花巨额的钱为自己的儿子谋取在检察院的工作是违法的,仍然上当受骗,应对自已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梁杰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锐芹返还40000元。逾期清偿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最高贷款利率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刘丽燕、杨妙琼分别对上述债务应在不超过梁杰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陈锐芹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梁杰强不服原判,上诉称:一、梁杰强没有虚构事实欺诈陈锐芹。1、梁杰强确有朋友在顺德区检察院工作。2、梁杰强并没有向陈锐芹保证其子一定能做正式职工,这在劳务中介协议中已有规定,梁杰强只答应代为联系陈锐芹之子陈景东到检察院做非正式职工,陈景东可能转为正式职工,也可能无法转为正式职工,梁杰强并无欺诈的意思和行为。二、梁杰强没有取走联名账户内的40000元。要提取存折上的40000元,须持有存折并掌握密码,而密码由陈锐芹设置并掌握,因此,存折上的40000元不可能由梁杰强取走。由于存折已遗失,自然不能提交原存折,一审据此推定梁杰强取出了40000元显然错误。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劳务中介协议无效的理由有二个,一是梁杰强不具有中介执业资格,二是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这显然不能成立。第一,梁杰强为陈景东介绍的是临时工,不包括正式干部;第二,这样的劳务信息中介,不需要执业资格;第三,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劳务中介协议有效。另外,一审认定陈锐芹有过错,但没有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前后矛盾。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梁杰强对本案不负任何责任,全部诉讼费由陈锐芹承担。
上诉人梁杰强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陈锐芹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锐芹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刘丽燕、杨妙琼答辩称:其事先不认识梁杰强,没有介绍梁杰强与陈锐芹认识,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当。
被上诉人刘丽燕、杨妙琼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检察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故陈锐芹与梁杰强、刘丽燕、杨妙琼签订劳务中介协议,显然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梁杰强不能依据劳务中介协议取得酬金40000元。由于劳务中介协议签订后,该酬金40000元的存折由梁杰强持有,之后,存折上的款项被人在提款机上取走,虽然梁杰强不承认是其提取的,但其至今不能提交存折,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存折上的记载对梁杰强不利,从而认定梁杰强提取存折上的40000元的事实是正确的,梁杰强应返还40000元给陈锐芹。梁杰强以存折已遗失作为抗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杰强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梁杰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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