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因“法因、法因数控”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发表时间:2016-10-24 浏览次数:43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500013

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号

被投诉人: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双新北路1号双新科创园光明园区

争议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

注册服务机构: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5)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9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针对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以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法因”、“法因数控”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500013.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8月1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确认函,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8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注册服务机构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的相关注册信息。2005年8月22日,注册服务机构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的二通用网址系由该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该二争议通用网址纠纷的解决适用解决办法;且该二争议通用网址目前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 Whois数据库的有关通用网址注册信息可以得知,被投诉人确系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的持有人。

2005年8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5年8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对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作出形式审查之后,向被投诉人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转送了投诉书、程序开始通知,明确告知被投诉人本案程序已于当日开始、要求其参加本案程序,并在8月25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分别向CNNIC及注册服务机构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程序开始通知;向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

2005年9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2005年9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答辩转递通知及答辩书。

鉴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5年9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拟定的候选专家郭禾先生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就能否接受指定及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征求候选专家意见,并于当日收到专家回复的确认函。

2005年9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发送专家指定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郭禾先生组成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5年10月14日(含10月14日)前作出裁决。

2005年9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答辩书提出的回复意见。

专家组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在2005年9月26日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关本案的全部证据和其他材料均应在2005年9月28日之前提交,此后专家组不再就本案接受任何证据和材料。

2005年9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9月23日提交的回复意见作出的答辩。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22日和29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通用网址“法因”和“法因数控(包括汉字简体和繁体)”(除特别说明外,本裁决书在“法因数控”一词指代通用网址时均包含汉字简体和繁体)。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发现后,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于2005年8月15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投诉人请求将通用网址“法因” 和“法因数控”转移给投诉人。

(一)投诉人诉称:

第一,投诉人对“法因”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1)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简称“法因数控”。投诉人对“法因数控”享有合法权利。投诉人于2000年获得“法因”商标注册证。上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十年,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

(2)投诉人持有的“法因”、“法因数控”是数控机械行业知名品牌。

创业几年来,投诉人采用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秉承“点滴是大,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深受广大机械行业消费者的喜爱和欢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总额达4亿元,公司现有员工670余人,专业销售网络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

第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与投诉人的商标“法因”及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简称“法因数控”完全一致,也与投诉人的知名商号“法因”、“法因数控”完全相同。

第三,被投诉人对已注册的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不具备任何合法权利。

(1)被投诉人没有“法因”、“法因数控”商标专用权。

(2)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法因”商标,也未将“法因”商标转让给被投诉人;据投诉人目前所知,被投诉人也未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授权或被许可使用“法因”商标;同时被投诉人也没有“法因数控”的合法使用权利。

(3)通过查询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链接的被投诉人的网站(www.yjcnc.com)的网页内容, “法因”、“法因数控”既不是被投诉人公司商号,又非其域名或商标。被投诉人取得的该通用网址,根本无法起到互联网领域商业标识的作用,更无法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利用,反而阻止了投诉人的申请和使用。

第四,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具有恶意。

(1)作为竞争对手,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是“法因”商标的专用权人,拥有 “法因数控”合法使用权利。

投诉人所拥有的“法因”、“法因数控”是国内数控行业知名品牌,同属数控机械企业,二者的产品相近,客户基本一致,被投诉人应是明知投诉人对“法因”商标和 “法因数控”具有合法专有权。

(2)众所周知,注册的通用网址只有和特定的网站联系,才能实现其功能和价值。投诉人的“法因”、“法因数控”是数控行业知名品牌,经过多年的经营及广告宣传和推广,消费者已将“法因”、“法因数控”与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有限公司”联系在一起,一提起“法因”、“法因数控”,消费者就知道它们是投诉人的品牌,但被投诉人在明知“法因”、“法因数控”是投诉人的品牌的情况下,仍然注册通用网址“法因”、“法因数控”,有意割裂“法因”、“法因数控”与投诉人的关系,故意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通过“法因”、“法因数控”将普通公众引入与投诉人无关的 www.yjcnc.com网站,足以误导消费者。其申请注册企图搭便车、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通用网址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申请注册“法因”、“法因数控”通用网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但严重地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侵害了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带有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为保护投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投诉人要求将该通用网址裁定归投诉人所有。

(二)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作出如下答辩:

第一,被投诉人通过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法因”、“法因数控”两个通用网址,并经CNNIC审核认证通过,是合法的。

第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主张的侵犯其享有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持有异议。

(1)投诉人所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因”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不能证明其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注册通用网址不属商标法调整范围,即使投诉人已将“法因”注册为商标,但并不享有将“法因”注册为通用网址的排他权。

(3)被投诉人未侵犯投诉人对“法因数控”享有的合法权益。

即使投诉人已注册“法因”作为其注册商标,也不能当然的认为投诉人对“法因数控”享有合法的利益。虽然“法因数控”是投诉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但投诉人所注册的“法因”商标并不属于驰名商标,《商标法》并不对其企业名称给予保护,所以被投诉人将“法因数控”注册为通用网址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也未侵犯投诉人所注册的“法因”商标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可见,由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所限,商业登记法对商号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不同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使用相同的名称,不违反商业登记法。投诉人的企业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也仅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投诉人将“法因数控”注册为通用网址也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被投诉人注册使用“法因”、“法因数控”通用网址并不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注册 “法因”、“法因数控”两个通用网址仅仅是为了自己使用,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2)被投诉人注册 “法因”、“法因数控”两个通用网址不存在抢注行为。

(3)被投诉人注册 “法因”、“法因数控”两个通用网址不存在其它恶意。

(4)被投诉人注册 “法因”、“法因数控”两个通用网址时并不知晓“法因”系投诉人注册商标,“法因数控”系投诉人公司名称,不存在主观恶意。

三、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对本通用网址争议案件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专家组审查意见综合陈述如下: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了证明其主体身份的注册号为370100280052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记载:企业名称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1998年1月22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投诉人在2005年9月28 日致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函件中认为该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因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专家组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该法人营业执照中可知,投诉人名称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法人享有名称权。因此投诉人对于其名称享有权利。在企业名称中,能够起区别作用的是名称中的商号或字号。因此可以认为名称权保护的核心当为商号或字号。本案中,“法因”为投诉人的商号:“法因数控”则是投诉人商号与其主要业务范围的结合。从这种意义上讲,投诉人应当对其“商号”在法定范围是享有权利的。至于构成这些标志的汉字是简体或者是繁体并不直接影响这些标志在法律上的状态,因为简繁字体的转变仅仅是外在表象的一种变化,而其本身并未在这种字体变化中发生任何内在的改变。

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第149056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复印件记载:商标注册人为: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法因;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模压加工机器、压力机、液压机、冲床(工业用机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人(机械)、钻床、带锯、雕刻机、金属加工机械;注册有效期: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和2005年9月28日致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函件中均对该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专家组在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情况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该证据可知,投诉人对于“法因”在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内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四川省互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相关信息,本案争议通用网址为“法因”和“法因数控”。前者与第1490564商标注册证完全相同,后者则与其相似。

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第20050708928329号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复印件。该证书记载,被注册的通用网址为:法因;注册者为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有效期为2005年6月22号至2006年6月22日。被投诉人还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第20050715014510号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复印件。该证书记载,被注册的通用网址为法因数控;注册者为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有效期为2005年6月29号至2006年6月29 日。综合本案案情,专家组对该二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除该二证书外,被投诉人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相同或相似标志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证据。

在此基础上,根据解决办法,如果投诉人能够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法因”和“法因数控” 具有恶意,专家组则可支持其请求。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声称:“为了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不断提高‘法因’、‘法因数控’的知名度,投诉人每年不惜投入数百万元对‘法因’、‘法因数控’进行了大量宣传。1998年以来,‘法因’、‘法因数控’广告频见报端,并多层次、多档次、多区域的通过杂志、国际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广告范围涉及中央、地方40余家报纸、20多家全国性刊物。经过投诉人几年的精心培育,终于使‘法因’、‘法因数控’广告语深入人心,‘法因’商标成为数控成套加工设备的典范,‘法因’、‘法因数控’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得以逐年攀升。且随着”法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法因’、‘法因数控’在国内市场被假冒、侵权的情况日趋严重”。但是,投诉人对于上述所声称的事件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任何证据。

投诉人在投诉书及2005年9月23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材料中声称,法因数控在钢结构二次加工设备制造业中是著名品牌,在钢结构加工制造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一提起‘法因’、‘法因数控’,消费者就知道它们是投诉人的品牌”。投诉人先后获得的荣誉包括:(1)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2)在钢结构二次加工设备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5%以上,并于2003年被科技部列为唯一的国家重点新产品;(3)多项产品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4)山东省钢结构数控加工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在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5)2005年9月被评为山东省民营企业50强,并连续三年被评为山东省机械行业百强企业;(6)2005年8月下旬成功承办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主办的“2005年中国钢结构制造业高峰研讨会”,此次会议上,济南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设备生产企业。然而,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给定的举证截止日2005年9月28日为止,投诉人未就前述主张提出任何证据。

投诉人在2005年9月23日的意见中还声称,“被投诉人中的一名副总陈国庆曾于1998年12月—2002年9月在投诉人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陈国庆从法因辞职后,2002年与他人设立被投诉人单位,且被投诉人所生产的产品在形式、用途上和投诉人所生产的产品一致,如平板钻、三维钻、带锯和锁口铣,诱导客户混同产品”,但投诉人也未在举证截止日前对此主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任何证据。投诉人曾表示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相关证据,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前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两份证据外,未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其他任何证据。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称,被投诉人“申请注册企图搭便车、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通用网址”,是“有意割裂‘法因’、‘法因数控’与投诉人的关系,故意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通过‘法因’、‘法因数控’将普通公众引入与投诉人无关的www.yjcnc.com网站,足以误导消费者。”可见投诉人所投诉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简单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由于投诉人选择的案由,投诉人应当担负较重的举证责任,否则便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正义性。鉴于本案投诉人的举证情况,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本案审理中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举证责任,故不能支持其主张。当然,投诉人在能够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

根据解决办法第5条的规定,在现有的证据下专家组不能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法因”和“法因数控”的行为存在恶意;专家组对于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的行为有恶意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裁 决

基于前述事实和相关规定,专家组作出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人就“法因”和“法因数控”通用网址所提起的投诉。

独任专家:郭禾

二ОО五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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