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帅制衣有限公司因“罗蒙”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发表时间:2016-07-19 浏览次数:209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400002]

投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94号

代理人:陈利君

被投诉人:河南三帅制衣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巩义市工业科技园区

争议域名:通用网址“罗蒙”

注册机构: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4)贸仲通裁字第000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通用网址“罗蒙”以河南三帅制衣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于2004年2月1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罗蒙” 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为CNK0400002.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2月19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4年2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系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

2004年2月24日,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由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罗蒙”。

2004年2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人提交的上述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年2月26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从即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4年3月26日,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至2004年3月25日止)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04年3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高卢麟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4年3月25日,高卢麟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2004年3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高卢麟先生为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4年4月19日(含4月19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案情

投诉人认为本案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罗蒙”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则于2003年9月30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了“罗蒙”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罗蒙”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罗蒙”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对“罗蒙”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1、投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主要从事服装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投诉人于1998年2月28日获得第1154557号商标“罗蒙”注册证(全类注册)。上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十年,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

2、投诉人持有的“罗蒙”商标是行业知名品牌。

创业二十年来,投诉人采用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秉承“以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之精神,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欢迎。公司注册资本5718万元,净资产总额达10亿元,公司现有员工8000余人,专业销售网络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

为了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不断提高“罗蒙”商标的知名度,投诉人不惜投入数亿元对“罗蒙”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1984年以来,“罗蒙”广告频见报端,并多层次、多档次、多区域的通过电视、国际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广告范围涉及中央、地方以及香港地区的近140家电视台、20余家报纸、 10多家全国性刊物以及国内各大城市的户外广告。经过投诉人十余年的精心培育,终于使“罗蒙”广告语深入人心,“罗蒙”商标得以家喻户晓,成为服装行业中首屈一指的知名品牌,“罗蒙”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得以逐年攀升。且随着“罗蒙”商标知名度的提高,“罗蒙”在国内市场被假冒、侵权的情况日趋严重,引起了各级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罗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罗蒙”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罗蒙”与投诉人的商标“罗蒙”完全一致,也与投诉人的知名商号“罗蒙”完全相同。

(三)被投诉人对已注册的通用网址“罗蒙”不具备任何合法权利。

1、被投诉人没有“罗蒙”商标专用权。

2、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罗蒙”商标,也未将“罗蒙”商标转让给被投诉人;据投诉人目前所知,被投诉人也未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授权或被许可使用“罗蒙”商标。

3、通过查询通用网址“罗蒙”链接的被投诉人的网站(www.shanshuaichina.com)的网页内容,“罗蒙”既不是被投诉人公司商号,又非其域名或商标。被投诉人取得的该通用网址,根本无法起到互联网领域商业标识的作用,更无法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利用,反而阻止了投诉人的申请和使用。

综上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其注册的通用网址“罗蒙”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罗蒙”具有恶意。

1、作为竞争对手,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是“罗蒙”商标的专用权人。

投诉人“罗蒙”商标属国内服装知名品牌,同属服装企业,被投诉人应是明知投诉人对“罗蒙”商标具有合法专有权。

2、众所周知,注册的通用网址只有和特定的网站联系,才能实现其功能和价值。投诉人的“罗蒙”商标是知名品牌,经过多年的经营及广告宣传和推广,消费者已将“罗蒙”与投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在一起,一提起“罗蒙”,消费者就知道它们是投诉人的品牌,但被投诉人在明知“罗蒙”是投诉人的品牌的情况下,仍然注册通用网址“罗蒙”,有意割裂“罗蒙”与投诉人的关系,故意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通过“罗蒙”将普通公众引入与投诉人无关的www.shanshuaichina.com网站,足以误导消费者。其申请注册企图搭便车、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通用网址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申请注册“罗蒙”通用网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但严重地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侵害了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带有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为保护投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投诉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并将该通用网址裁定归投诉人所有。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做出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证明以下几方面: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拥有在中国注册的“羅蒙”商标,注册号为115455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西服制服;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足球鞋;鞋;帽子;袜子;手套”。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8年2月28日至2008年2月27日。该商标的最初注册人为“浙江奉化罗蒙西服厂”;1999年3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宁波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8月16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专家组认定,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对“羅蒙”商标享有在第25类“西服制服;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足球鞋;鞋;帽子;袜子;手套”上的专用权。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羅蒙”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对其名称“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其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罗蒙”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专家组认定,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罗蒙”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罗蒙”相同,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羅蒙”近似,足以导致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或者投诉人产品和被投诉人产品的混淆。

(三)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对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罗蒙”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据此,专家组推定,被诉人对通用网址“罗蒙”既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基于以下事实认定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 “罗蒙”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的行为具有恶意:(1)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公司名称等方面与“罗蒙”有任何联系;而投诉人的证据显示“罗蒙”系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且投诉人享有“罗蒙”的繁体字“羅蒙”的注册商标权;(2)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授予投诉人“罗蒙ROMON”男西服为中国名牌产品的证书(03-011-10-063)等证据,专家组认定作为投诉人依法对之享有企业名称权的“罗蒙”和商标权的“羅蒙”,因投诉人的广泛宣传和所从事的推广工作而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因为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同处于服装行业,专家组有理由推断被投诉人应该知道“罗蒙” 为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而且也理应知道“羅蒙”为投诉人的商标;同时,专家组还注意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投诉人的“商标监 (2002)93”号《关于“罗蒙”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3)在投诉人按规定提起本案投诉后,被投诉人放弃答辩权利,不予任何辩解;(4)被投诉人注册“罗蒙”通用网址,并将其链接至被投诉人的网站(www. shanshuaichina.com)。专家组发现被投诉人上述网站的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shanshui”即是被投诉人企业名称权中的核心部分“三帅”发音近似的拼音,而且被投诉人上述网站所宣传的被投诉人产品和投诉人的产品同属于一个类别。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 “罗蒙”为通用网址的行为客观上可以导致消费者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混淆,以及对投诉人产品和被投诉人产品的混淆。综上所述,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同时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的四个条件,投诉人的投诉理应得到支持。

四、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 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河南三帅制衣有限公司注册的“罗蒙”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罗蒙”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高卢麟

二ОО四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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