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明君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医学会普通专科门诊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50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明君,女,(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医学会普通专科门诊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润甜。

委托代理人骆文虹,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珠,(略)。

上诉人范明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因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致患者损害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或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为诉因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选择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但原审法院却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本案,显属定性错误。原审法院在未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直接变更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 秉 沛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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