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平与王小米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保平与王小米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3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豫法民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平,(略)。
委托代理人王修法,济源市司法局天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米,(略)。
委托代理人张国钧,济源市济水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保平与王小米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3月22日12时许,王小米与山西省绛县郝庄乡人王亲梅一起路过王保平家门口时,与其发生争吵,王保平欲殴打王小米时,被在场的王保平之父、之母及其妻拉住,争吵中王保平将王小米推倒在地,致王小米昏迷不醒,王小米之子和其丈夫李虎随后赶到,将王小米送往邵原卫生院住院治疗。3月26日王小米出院,共支出医疗费460.3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使用调节神经药物;2、患者头晕明显,可近一步检查。同日,王小米到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确诊为脑震荡,3月30日王小米治愈出院,共支出医疗费1102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保平将王小米推倒致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王小米支出的医疗费等损失,因王小米放弃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王保平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王保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小米医疗费1562.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双方各负担75元。
王保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没有推倒王小米,王小米没有受伤,住院治疗与上诉人无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小米的诉讼请求。王小米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王小米被王保平推倒受伤住院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王保平与王小米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没有采取正当途径解决矛盾。在双方争吵过程中,王保平将王小米推倒在地,致使王小米受伤住院治疗,王保平的行为有明显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保平将王小米推倒致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原审诉讼中,王小米已放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权利主张,本院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大小,认为原审判决王保平支付王小米医疗费1562.3 元并无不当。王保平上诉称其没有推倒王小米,是其自己倒地受伤,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保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韦贵云
审 判 员 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 秦德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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