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继春与孙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239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民终字第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继春,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1-34楼6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宋益民,大庆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琴,女,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向阳村。

委托代理人孙玉东,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兴环经贸有限公司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平房。

上诉人崔继春因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1)萨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继春、委托代理人宋益民,被上诉人孙亚琴、委托代理人孙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判决,被告崔继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亚琴欠款78 684.95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崔继春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是以市政二公司的名义购买的材料,欠款应由市政二公司偿还。

经过庭审调查及结合原审有关证据,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

1996年,崔继春在孙亚琴处赊购粉煤灰等材料,偿还一部分外,剩余款崔继春于1996年10月31日给孙亚琴出收条一张,共计欠款68 684.95元。之后,崔继春仍在孙亚琴处赊购粉煤灰。1997年11月2日,崔继春给孙亚琴出欠条一张,欠款1万元。崔继春合计欠款78 684.95元。几年来,孙亚琴多次向崔继春索要欠款,崔继春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继春欠被上诉人孙亚琴的材料款有上诉人崔继春出具的欠条,其欠款事实存在。上诉人崔继春诉称,该笔欠款是法人所欠,应由法人单位偿还的辩解因没有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 870.00元,由上诉人崔继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 肖传森

代理审判员 丛海彬

2002年9月5日

书 记 员 王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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