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章与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488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民终字第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章,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东发村白驼子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才,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马营子村英格集屯。

上诉人张凤章与被上诉人王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2)同葡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凤章,被上诉人王国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凤章于1997年6月至1997年8月卖给被上诉人王国才牛奶2362公斤,双方口头约定每公斤1.05元,每月按被上诉人开具的小票结算。张凤章曾于1999年5月和8月,2000年8月和2001年8月找王国才要款。王国才称欠款被潘喜付取走,要求张凤章起诉他本人,王国才再起诉潘喜付,并未表明不还款。

原审认为,原告于1999年8月向被告索要欠款时,已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凤章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张凤章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每次主张索款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持有小票,按双方结算习惯,被上诉人应按小票累计数额给付欠款。与上诉人同时送奶并被拖欠奶款的有多人,其中又有上诉人兄弟二人,均能证明有索要奶款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的请求,应当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02)同葡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王国才给付上诉人张凤章欠款218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0元,由被上诉人王国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 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2002年7月19日

书 记 员 王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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