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龙与王辉买卖奶牛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9-27 浏览次数:215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民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凡龙,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肇州县兴城镇兴城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宋站镇。

上诉人孔凡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兴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凡龙、被上诉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 年3月30日,被上诉人王辉到上诉人孔凡龙家购买奶牛。双方就奶牛的质量和价格进行了约定,两头奶牛都已怀孕价格为14500元。后找兽医王志成检查,检查结果两头奶牛一头已怀孕2个多月,另一头已怀孕5个多月。于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买卖协议,被上诉人当日交付定金,第二天被上诉人在付清买卖款后将两头奶牛拉回家中。4月8日,被上诉人买回的已怀孕5个多月的奶牛又发情了,被上诉人找当地兽医周德福进行检查,结果该牛为空怀。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了口头买卖奶牛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两头奶牛虽已交付,但出卖人孔凡龙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王辉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返还一头奶牛的诉讼请求有理,被告孔凡龙应当退还原告购买一头奶牛价款725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及检查所需的费用等的诉讼请求有理,被告辩称买卖奶牛时没有保证两头奶牛都已怀孕的理由,证据不充分。据此判决:1、被告孔凡龙返还原告王辉购买一头奶牛价款7250元,原告返还被告黑白花奶牛(空怀)一头;2、被告孔凡龙给付原告王辉饲养一头奶牛的饲料款每天15元,自2002年3月31日开始至退还奶牛之日止;3、被告孔凡龙给付原告王辉支付的奶牛检查费用100元。宣判后,被告孔凡龙不服,以: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被上诉人主张的奶牛没有牛犊的事实证据不足;3、对于奶牛价格的认定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凡龙与被上诉人王辉达成口头买卖奶牛合同,双方自愿,主体合格,合同合法有效。但上诉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予以解除,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其没有保证两头奶牛都已怀孕,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其2002年4月10日为被上诉人出具的“证言”不符,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主张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上诉人孔凡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方春

代理审判员 肖传森

代理审判员 周亚芬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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