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伟权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北滘镇云港锡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刘伟权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北滘镇云港锡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43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权,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南管理区十九组。
诉讼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北滘镇云港锡业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工业区。
负责人何婉莹,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渭池,该厂业务经理。
原审被告刘寿洪,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南管理区十九组。
上诉人刘伟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年1月16日受理后,200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伟权的诉讼代理人冯耀忠、被上诉人顺德市北滘镇云港锡业厂(以下简称云港厂)的诉讼代理人吴渭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寿洪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顺德市勒流镇洪伟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洪伟公司)于2000年1月13日成立,股东为刘伟权和刘寿洪。2002年2月9日,洪伟公司向云港厂立下欠条,确认欠云港厂货款29454元。之后,刘伟权和刘寿洪支付了4000元给云港厂。2002年3月29日,洪伟公司注销。洪伟公司清算组成员刘伟权和刘寿洪在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的《清算报告》中称洪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但事实上,刘伟权和刘寿洪申请注销洪伟公司时,并没有履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等清算义务。云港厂遂于2002年8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伟权和刘寿洪支付货款25454 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寿洪、刘伟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洪伟公司企业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刘寿洪、刘伟权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该企业未完全清算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刘寿洪、刘伟权应在其出资额内,对该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云港厂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刘寿洪、刘伟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给云港厂货款25454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刘寿洪、刘伟权承担。
上诉人刘伟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洪伟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的文件中,清楚地写明,是由刘寿洪及刘伟权成立清算小组,在清还债务后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因此,对本案的债务也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即由刘伟权及刘寿洪各承担50%的债务,而非由刘伟权与刘寿洪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刘伟权对其陈述事实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云港厂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云港厂为其辩解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诉辩,结合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洪伟公司欠云港厂价款25454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刘伟权对于本案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刘伟权与刘寿洪作为洪伟公司的投资和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伟权与刘寿洪未清偿债务,对债权人的损失有共同过错,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刘伟权和刘寿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伟权的上诉请求按出资比例对外承担债务,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刘伟权和原审被告刘寿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454元给被上诉人顺德市北滘镇云港锡业厂,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上诉人刘伟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育 平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代理审判员 叶 仲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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