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336

【标题】原告XX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审结日期】2008-07-02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字号】(2008)武民初字第1018-1号 【审理人员】陈胜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理机构】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初字第1018-1号

原告xx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10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陈 胜

人民陪审员:徐世明

人民陪审员:项德华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代 书记员:廖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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