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75

【标题】原告XX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结日期】2008-05-08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字号】(2008)武民初字第1018号 【审理人员】邹欣荣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理机构】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xx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对上述诉讼保全,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员:邹欣荣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潘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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