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1-04 浏览次数:402

【标题】原告昆明XXXX建筑石灰粉厂诉被告万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结日期】2010-09-16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字号】(2010)盘法民三初字第344号 【审理人员】吴东兴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理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盘法民三初字第344号

原告:昆明xxxx建筑石灰粉厂。

被告:万x。

原告昆明xxxx建筑石灰粉厂诉被告万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xxxx建筑石灰粉厂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xxxx建筑石灰粉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xxxx建筑石灰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3. 5元。)

代理审判员:吴东兴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许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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