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决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5-12-12 浏览次数:480
【标题】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结日期】2009-08-14 【审理程序】仲裁程序
【文书字号】昆仲决(2009)第55号【审理人员】杨金勤、孙翔、金正中
【文书类型】仲裁决定书 【审理机构】昆明仲裁委员会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昆仲决(2009)第55号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锡昆,云南汇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张亚文,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昆明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昆明仲裁委于2009年2月1日受理了该案,受案号为昆仲裁字〔2009〕02033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
本仲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孙翔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金正中为仲裁员,双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首席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杨金勤为首席仲裁员。于2009年4月13日组成合议仲裁庭。
2009年5月13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销本案。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与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仲裁庭决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刘某某的撤诉请求,决定撤销本案。
二、本案仲裁费446.70元(案件受理费319.10元,案件处理费127.6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承担。
首席仲裁员:杨金勤
仲 裁 员:孙 翔
仲 裁 员:金正中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张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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