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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刘X与贾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7-29 浏览次数:386
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诉前保字第3号
申请人刘X与贾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X驾驶的吉J91618号少林客车车籍及该车的营运线路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5万元及扶房权证城字第0000913X号房屋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贾X驾驶的吉J91618号少林客车车籍及该车的营运线路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对扶房权证城字第0000913X号房屋档案予以查封。
以上两项,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抵押、转让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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