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141

合伙人甲方:赵瑞强,男,白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大理市大理镇东门村委会1组133号,身份证号码:532901197207251812。

合伙人乙方:赵伟,男,白族,1983年10月10日生,住大理市大理镇东门村委会4组293号,身份证号码:532901198310101833。

合伙人丙方:杨兆辉,男,白族,1984年8月3日生,祥云县禾甸镇城北村243号,身份证号码:53292319840803231X。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合伙设立以丙方为负责人的个体户(地点:大理镇玉洱路221号,字号:金字号寄售行;工商注册号:532901600283915)开展物品寄售服务。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物品寄售服务。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十年,自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赵瑞强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伍拾万元;

合伙人赵伟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贰拾万元;

合伙人杨兆辉具体负责经营,不出资。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协议出资共计人民币柒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甲方与乙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合伙终止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每月月底对上月的财务进行核算,扣除全部费用后,如有剩余,作为利润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乙方百分之二十五、丙方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按比例分配;如有亏损,按以上比例由三方补足。

2.债务承担:合伙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执行合伙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二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杨兆辉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务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⑤参加每月月底的经营核算。

3.合伙人赵伟是个体户出纳;

4.合伙人赵瑞强是个体户会计;

5.合伙中重大经营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负责人不得私自作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合伙人共同进行核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甲乙双方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盈余和亏损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大理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伙协议自合伙人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伙人签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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