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效益浮动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228

律师事务所效益浮动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所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浮动工资标准。

二、 本所采取效益浮动工资的形式支付专职律师人员的酬金;采取固定工资的形式支付辅助人员的工资,其奖金等其他综合收入则依本所效益情况予以支付;兼职和特邀律师的酬金依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 本所人员的酬金收入(包括部分福利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与业务数量、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职律师人员全年酬金收入=业务收入总额× %×收入系数-个人养老金、保险费-个人医疗费。

专职律师人员每月可支取工资、奖金 元,年终一次结算。

(二)辅助人员的月工资分为四档,视其岗位、技能予以确定;奖金、福利视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效益确定,工资、奖金等综合收入月底发放。

(三)兼职和特邀律师人员酬金标准及其获取办法,依据《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的规定支付。

(四)全所预提或提留的医疗保险费、养老金、保险费、风险基金、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均不得发给个人。属于个人总额包干的部分,节余的部分应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个人离开本所时,国家规定可以分发给个人的,按规定办理。

五、 本办法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六、 本办法报司法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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