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保、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5-12-20 浏览次数:283

律师事务所劳保、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一、 为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规定,结合本所自收自支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劳保、福利以个人总额包干为主,风险因素集体适当分担为原则。

三、 本所招聘录用的专职律师人员和辅助人员均可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四、 全所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医疗、养老金保险等费用,交通、副食、洗理、书报、误餐、取暖等各项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全所总收入(兼职、特邀律师的收入除外)的一定比例。

五、 专职律师人员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连同其工资、奖金总额在其业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范围以内总包干。在包干限额以内,可酌情报支直系供养亲属的部分医疗费用。当年包干积余部分,原则上结转至下年度该个人户头,作为个人风险基金使用。

个人总包干不得突破包干限额,不准透支、预支。

六、 辅助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在总报酬之内,与工资奖金一起总计。其收入构成为:固定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辅助人员的劳保、福利原则上为固定包干形式,但支付总数限制在全所总包干限额以内,亦不得透支、预支。

七、 兼职?特邀律师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一律在原单位享受。

八、 为体现风险集体分担的原则,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救济基金,用于本所合同录用人员的抚恤、救济风险等支出。

职员因病亡故,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给付总额不得高于该项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额的3倍。职员因工亡故,给付总额不得高于该项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额的5倍。

九、 本所设立住房基金,用于购置职员住宅。分房按至所先后及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具体方案另行详细规定。

十、 职员因判刑、劳教停发劳保、福利,被拘留期间不发劳保福利。

十一、 合作律师会议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使用律师会议。

十三、 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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