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发表时间:2015-12-22 浏览次数:39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毛XX,系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双方在2008年6月27日所订用房抵款协议和2009年7月6日所订立的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拖欠反诉人工程款517762.41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3、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施工协议”,被反诉人将XX加油站的工程建设交由反诉人来施工。由于反诉人资金周转困难,2007年3月前被反诉人提前支付反诉人人民币30余万元。2008年6月27日,反诉人已完成工程量约60余万元。到2009年7月6日,反诉人完成加油站80%的施工工程,合计工程款898574.76元,在2009年7月被反诉人支付4万元,下欠工程款经反诉人多次催要,被反诉人以资金困难为借口,于2008年6月27日同反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将位于XX居委会院内二单元六楼一号153平方米(XX房地产给被反诉人抵账的房屋)的住宅商品房作价30万元作为XX加油站工程款抵给反诉人。另外支付给反诉人工程款4万元,协议约定反诉人给被反诉人提交身份证件,由被反诉人代为办理房主过户手续。此协议签订后,反诉人多次催被反诉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反诉人一直说在办理。可至今没有办到位。最近,反诉人才得知所抵房屋因设定抵押权根本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这一实情被反诉人却从未告之过反诉人。 对于被反诉人承诺用车抵付应付反诉人21万元工程欠款的约定,被反诉人也是迟迟不予履行,既不向反诉人交车,也不办理过户手续,仅已所付的4万元作为反诉人撤离加油站的条件,置二十万元的欠款和房屋不能过户予不顾,对反诉人显失公平! 综上,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两份协议,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517762.41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反诉人:江苏XX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09年10月28日 (注:此案原告起诉反诉人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结果反诉人反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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