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3-06 浏览次数:136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女,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遵义市人,住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洛江花园1栋D单元301号,电话;
被上诉人;黄xx,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余庆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政府二小区
被上诉人,杨秀平,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遵义市人地址同上;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女黄x在所经营门面前面人行道上玩耍,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人行道上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监护责任”,而事实上,因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没有设立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让其独自在外玩耍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减轻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原系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年满一年以上,就应当按城镇户口赔偿,而在本案质证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从事开店送水,但既没有提供营业执照也没有提供纳税证明,因此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有稳定收入,因此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
三;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被上诉人之女黄x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但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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