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发表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147

民事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政社区42号,电话

被告;黄xx,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电话;15985202136

被告;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盛邦地标18楼,

被告;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52784元,误工费17595,营养费3960元,续医费14000元,饮食补助费39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06519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法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驾驶贵CA062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万福桥住万里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红花岗区万里路丰乐小学路段时,该车右侧车体与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挂,该车右后轮又将原告右脚辗压的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花岗区大队第520301420110119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负全部责任。随后原告被送往遵义市医学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一双侧股骨上段骨折,二右足跗骨多发开放性骨折伴脱位,三右足剥脱伤,四左耻骨下支骨折,在遵义医学院住院132天后,经遵义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遵医司鉴【2012】临鉴字878号鉴定书,鉴定为4处十级伤残需继续治疗费用为1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无任何责任,原告方的人身损害损失,其数额计算项目和标准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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