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54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蒋**(曾用名蒋**),男,1946年11月22日,汉族,住博山区沿河东路号楼3单元*楼东户。电话:151***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淄博市博山区大街派出所调取“2011年9月4日左右,蒋衍州遭受原告女婿等人威胁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胡诉蒋衍州借款纠纷一案,现被告蒋遭受威胁后向派出所报警的记录由派出所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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