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美国法院判决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一中民特字第122xx号

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X号院国美第一城XX号楼X单元5X室。

委托代理人:牛红普,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6月,申请人张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其离婚一案,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BD4494XX的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效力,该部分判决的内容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被解除。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范永强与张晓丽离婚一案,于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案号为BD4494XX判决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张晓丽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肖某某

代理审判员:谷某

二零某某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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