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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5-29 浏览次数:432
通知书
借款人xxx1:
你于2011年12月24日向xxx2借款人民币xx万元,承诺于2011年12月30日偿还其中的xx万元,因你逾期没有偿还,且在xxx2催告后,你在较长期限仍未偿还,为此,现受xxx2委托,本所特代表xxx2依法通知你方:解除你方和xxx2的借款合同(即2011年12月24日你方出具给xxx2的借条);你方应于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向xxx2偿还全部的xx万元借款及约定利息。
特此通知。
通知人:安徽宣城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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