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3-20 浏览次数:2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般都下载的固定模板)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与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单位注册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裁定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共同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3448元(计算方法:2003年11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应休年休假共计85天,申请人平均工资为2000元,2000÷21.75×300%×85=23448) 2、裁定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共同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计算方法:2003年11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总共工作8年7个月,9×2×2000=36000)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1月28日开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一处开始从事保安工作,至2008年,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被派遣至被申请人一处继续从事保安工作。今年1月30日,申请人在上夜班期间,心脏突发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在医院行进了心脏支架手术,医生建议继续治疗并需要休息半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病假申请以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今年7月26日,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一通知到单位,公司经理告知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被解除,此合同的到期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一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申请人也没有违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一没有合法理由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一应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自2003年11月28日在被申请人一处工作至2012年6月20日,连续工作9年3个月。在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一处工作之间,申请人已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被申请人一没安排过申请人休年休假,损害了申请人享受年休假的权益,申请人一应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至2008年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开始,与被申请人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让被申请人二派遣申请人继续到其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所从事的工作应该是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工作,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工作没有任何变动,一直从事的都是保安工作。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借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此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两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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