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3-19 浏览次数:423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奉**,男,19 年月日出生, 族,农民,湖南省**县人,住湖南省B县 乡 村 组。

申请人因李诉申请人奉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B县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5月14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的住所地是B县 乡 村,申请人从未迁出过户籍,A县不是申请人的住所地。

其次,A县村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同居,2007年12月28日申请人带被申请人回B县,在B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一直住在B县,2008年春节是在B县过的,于2008年1月19日在B县第二医院生育一子,取名奉小,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说叫李**,李**的名字是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改的,并且小孩的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写的都是奉小*的名字,申请人想在B县给小孩上户口,但由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户口簿,而无法如愿。小孩出生几个月后,被申请人带着小孩回了A县的娘家,2008年8月,申请人到A县把被申请人和小孩一起接到申请人打工的广东东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在广东东莞同一个厂里打工,只是过年才回家与家人团聚,自结婚以来,申请人曾陪同被申请人到A县过年,过完年才回B县自己的家,但这些都不能说明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在A县。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申请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B县,因此,A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B县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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