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7-28 浏览次数:419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院家属房。

你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将申请人列为王浩的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作为王小*的继母有合法的继承权。

与张离婚时,王小系未成年人,正在读高一,王小读高中及读大学的学费及生活费都是由王与李共同支付的,王小出事时的抢救费和安葬费都是王与李出的,也就是说,养育孩子的费用是用王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养育的,李**对王小尽了抚养义务,李**与王小*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母有权利继承继子的遗产。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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