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356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张洪(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委托人在2007年12月与大连神洲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 2007年12月31日 至 2008年12月30日 ,担任副总工程师, 2008年8月27日 正式辞职,与大连神洲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大连神洲xx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委托人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件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委托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始终没有劳动关系,现在,委托人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执业印章等被贵司非法扣留,委托人的注册公司仍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正常执业。

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委托人与大连神洲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公司利用委托人的证件在没有得到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他公司使用,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第二、根据委托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建筑有限公司始终没有劳动关系的事实,贵司不应该伪造委托人与其的劳动合同,持着委托人的资质证书,欺骗登记机关注册,贵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委托人的姓名权,而且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120条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0条、13条、24条的规定,贵司应立即停止对委托人的侵害,赔礼道歉,在网络上删除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到登记机关变更注册登记,立即归还委托人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赔偿由于贵司非法扣留委托人的证件影响委托人的正常执业的损失。

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侵权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报请有关机关提前终止与贵司的建造师注册关系,媒体掺与报道,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庆东

2008年11月6日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书最新版

婚内协议范本

第二次离婚起诉书范本(2016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