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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0-11 浏览次数:231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绍福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国文, 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原告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已经将工程款给付实际施工人即被申请人,原告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鉴于此,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 致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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