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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09 浏览次数:508
原告:肖xx,女,汉族,19x4年x月9日生,住址:吉安市吉安县xx镇x江村x墅自然村x号,身份证号:36xx2x1x74x02x92040,电话:152x09x040、x3x0x4.
被告:王xx,男,汉族,19x2年3月x日生,住址:吉安市吉安县xx镇枫江x枫x自然村2x号,身份证号:3x2x119x20x062x33,电话:1867x65x29、18707x6x729.
诉讼请求: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原告享有位于固x镇枫x村枫墅自x村x2号房屋的共有权;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4年在x江认识并恋爱,于19x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为王x,现在深圳打工。
婚后,夫妻感情初时尚可,02年双方在北京开副食品店,从08年又开一家小网吧之后,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网聊认识两名女子,后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至今。03年x月份,原告患上卵巢囊肿疾病,在xx卫生院做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原告在吉安市妇保院诊断,确诊为右侧输卵管堵塞,经多家医院进行疏通手术均未果。被告系两兄弟,由于兄弟未生到儿子,现原告又不能生育,被告总以此理由常年在外与不明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的精神带来巨大的打击和折磨。201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无联系。总之,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007年6月份,双方在x镇枫x村x自然村x2号建造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贵院起诉,望能得到依法受理并判决支持如上诉请!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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