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1-04 浏览次数:97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社19号。身份证号:62196411281525,电话:1522772.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要求依法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社工伤不字【2012】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丈夫高某某自2009年4月起就在某某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10年初开始,高某某开始在某某百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工作,具体岗位为施工员。由于高某某从事的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所在单位要求职工必须每天上班,没有休息日。

2011年7月16日上午十一时许,高某某在上班时间因工作所需横穿国道312线2870KM+700M路段时,被某某市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车牌号为甘****53的公交车撞伤,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6日死亡。

2011年12月20日,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仲裁字【2011】20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高某某和某某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2月8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依法认定高某某2011年7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2012年4月10日,被告作出某人社工伤不字【2012】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结论为:不予认定工伤。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不具有工伤认定资格,且被告作出的某人社工伤不字【2012】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在基本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单位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错误,最终导致了错误的认定结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案起诉法院,请依法审理。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某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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