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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7-12 浏览次数:476
民事诉状
原告: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温州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7。
被告: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瓯海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 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于2010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5日在瓯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名为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仅游手好闲、不顾家庭、性格脾气暴。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且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望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2012年1月18日
代理人:林陈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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