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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9-17 浏览次数:73
民事起诉状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安*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系人:王勇 律师
被告:重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薇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约,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0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化工5万吨煤基活性炭项目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该项目土石方及附属工程施工的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同时又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但是,时至今日该工程也没有开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50日内,发包人无法达到进场施工条件,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视为发包方违约,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承包人施工机具和人员的进场及退场费用”。
被告违约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违约并支付违约金80万元。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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