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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40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XX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XX借款纠纷一案,由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位于 成都市XX区XX路XX号的土地,以上保全以人民币XXX万(大写:XXX万元整)为限。
我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限额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的信用担保,如因该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XXX有限公司
二0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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