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6-07-04 浏览次数:326

答辩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方式:13709XX8

答辩人因原告董XX起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XX民初字第X04号,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下答辩:

第一、原告起诉没有事实理由,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货款已经结清,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2011年X月至X月期间,原告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多次向答辩人供应各种建材,双方合同均属事实履行,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双方同时口头约定:原告提供的建材需达到答辩人的要求。原告在后来的几次提供的建材均没有达到答辩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原告所提供的建材没有达到答辩人的要求,且存在巨大差价,答辩人在货款支付时已经告知原告,不符合要求的建材将扣除差价后进行支付。原告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建材扣除差价后,答辩人已经将全部价款支付完毕,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原告在交易中,拒绝向答辩人提供应税发票,原告在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致使答辩人得不到应税发票而不能入账遭受损失。

尽管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供货,并且事实予以履行。但是在后来进行货款结算时,原告却拒绝向答辩人出具相应的正规应税发票。致使答辩人货款的支付不能入账消化,遭受了损失。由于原告拒绝提供发票,致使原告损失了入账消化的可能性,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拒绝向答辩人出具应税发票的行为也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应税发票拒绝向答辩人支付,导致税收流失,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由于货款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货款与违约金一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已经及时完整的支付完毕相应的货款,不存在违约一说。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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