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353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董星,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伏牛堡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李健,又名李建,男,1977年2月20日生(实际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洪洞县明姜镇伏牛堡村人。
申请人董星与被申请人李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XX)临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临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依法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费4866元、伤残赔偿金28417.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申请人拥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份信息,分别为:1、李建,1978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142251197802230778,农业户口;2、李健,1977年2月20日生,非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计算赔偿数额取决于受害人的身份,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审法院已查明,“李建”的农业户口于2011年7月22日被洪洞县明姜派出所注销,注销标识为“错误删除”。被申请人是在2010年6月8日发生的事故,2011年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户口怎么会被错误删除?而且被申请人“李建”长期居住在本村(有伏牛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宅基地、分有村集体土地以种地为生并享受新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所以,被申请人“李健”的非农户口子虚乌有,是不合法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这一基本事实两级法院均未查明,关键证据是相互矛盾的,由此,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系农业户口,因此,法院认定李建为非农户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申请人确有错误,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参照山西统计局2011年公布的《2010年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被申请人因该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为4866元(4736.3元÷365天×375天)、伤残赔偿金28417.8(4736.3元×20年×30%)元,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51337.18元,而非原判决认定的141281元,扣除申请人已支付的17000元,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34337.18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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