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一 非法用工人身损害
民事裁定书一 非法用工人身损害
发表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19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一法调确字第721号
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毛宁是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
负责人:梁伯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X权,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曾X,男,汉族,1997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理人:戴X,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X镇甫X山X村2栋
委托代理人: 曾小斌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双方就201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曾X在申请人承包工地受伤一事,于2013年8月1日在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见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兢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
容如下:
一、双方确认,申请人已于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7300元。
二、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后续治疗费、器具安装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80000元(由申请人转账到被申请人账户,户名:戴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三、双方同意,被申请人收取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案涉受伤事件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四、双方同意,如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 兢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汤丽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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