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15 浏览次数:382
贷款方:,男,身份证号码:,系东莞市虎门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男,身份证号码:,系东莞市虎门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双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
借款用途及借款金额
乙方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于2012年5月12日向甲方借款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
借款利息
甲乙双方约定月利息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乙方须于每月1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利息(即2012年6月11日向甲方支付2012年5月12至2012年6月11利息,以此类推),利息计至付清所有款项为止。
借款期限:
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将本金及利息一起偿还给甲方。
五、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偿还能力等情况,乙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提前偿还完所有款项的,应按规定减收相应利息。
保证条款
(一)乙方愿提供位于 登记 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到期不归还甲方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品(如变卖),处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借款、利息、律师费用、诉讼差旅费用等损失。
(二)如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甲方应协助乙方消灭该抵押权。
(三)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四)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七、滞纳金
(一)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所拖欠到期应付利息总额的5‰向乙方收取滞纳金。乙方还款时优先用于扣还滞纳金。逾期归还利息及滞纳金达 日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律师费用、诉讼差旅费用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本息。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 借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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