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336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粟某

被申请人:桂林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2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250×1=12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0×11×2-5500=22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24×20×2=3696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双休日加班费:1000/21.75×104(天)×200%×6(年)=57379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200/21.75×30×300%=4966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2年3月25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岗位为花工,负责被申请人单位花卉等的管护以及厂区绿化等任务,全年无休,每天都须上班,无任何节假日和休息日。被申请人起初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3年8月1日才与申请人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先后与申请人签订数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此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申请人一直照常上班。201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无故电话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同意,多次找单位领导沟通未果。201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夫妇共计15400元(每人5500的经济补偿金及2013年1月、2月份的工资2200元),2月28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离开单位,花工岗位早已由其他人接替。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给申请人2013年2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1250元。被申请人在无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被违法辞退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应得失业保险金的两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申请人补缴未缴纳的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仲裁委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粟某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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