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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8-26 浏览次数:373
民事起诉书
原告: ,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市某小区某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387923XXXX。
被告: ,女,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360403195707XXXXXX。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原、被告于1997年6月1日所签订的九江市某小区某号楼601室出让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履行办理过户义务;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6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九江市某小区某号楼601室出让给原告,出让价为三万元,同时约定,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1999年6月1日,原、被告在九江市浔阳区公证处对该出让合同办理了公证。该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公证手续均由被告委托其姐姐吴XX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出让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给原告,原告与其家人居住至今。但在原告入住该房屋后,多次依照约定,让被告和其代理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致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不依约履行其约定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提出如上诉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准。
此致
庐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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