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偿帮工还是运输合同争议的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243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委托,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与原告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庭前代理人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过今天的庭审质证,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并不是帮工关系、亦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

2010年5月29日,两被告口头约定原告,由原告随两被告一行开车至普定太平监狱,接刑满释放的***(系被告之子),运输接送至目的地后支付其300元。期间,餐饮及住宿费用均由被告支付。5月30日,当行驶至442县道6KM十350M时,行使在车队最后的原告所驾驶的贵AW2057翻下路坎,造成该车上***受伤。

本案中,两被告并非是叫原告帮忙开车接送,而是约定由其驾车跟随接送,待完成运输接送后给付报酬300元,是有偿运输。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非帮工、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两被告于5月29日与原告达成口头约定,待原告完成指定运输接送任务后,由原告给付其报酬300元。该承揽运输合同虽未达成书面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作为贵AM20**驾驶员,其已具备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其在与两被告口头达成一致后,于完成运输接送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其职务行为。

上诉事实,有***、***、***等证人的证言已充分证实了原、被告之间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

二、本案中被告亦乘坐原告驾驶的贵AM20面包客车上,被告与均是乘客,与原告理赔*是同等地位。

本案中,被告乘坐原告驾驶的贵AM20号面包客车上,其亦是乘客之一,事故发生后,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系同村相邻关系,且受伤并不严重,故未起诉原告理赔。被告*均是同等地位。

三.事故发生经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全部责任,原告驾驶贵AM20翻车,造成乘客受伤系其职务行为,与本案两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本次事故,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已依法划分了责任,由原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并非帮工、雇佣关系,而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且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职务行为导致,与两被告没有热河关系,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马孝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书最新版

婚内协议范本

第二次离婚起诉书范本(2016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