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86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高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

住四川省天全县大坪乡大坪村五组#号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依据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3)天全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13日生效,已判决所述延迟十日至12月23日,被申请人依然拒不履行。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水河有限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天全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水河有限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718元(2338元/月×11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76元(2338元/月×2月),共计30394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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