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245 民事调解书 原告:林某某,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黄池乡某村。 委托代理人:郝敬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池乡某村。 本院于2012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
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245
民事调解书
原告:林某某,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黄池乡某村。
委托代理人:郝敬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池乡某村。
本院于2012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某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林某某诉称:其和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1993年生育儿子邵小某,现已成年。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邵某某不思工作,沉迷于赌博并输光了家庭所有积蓄。其多次规劝邵某某戒赌,但邵某某我行我素,近年来越发沉迷致债台高筑。其曾于2011年4月起诉离婚,后经家人劝阻撤诉。但其和邵某某的矛盾日益激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邵某某自2011年2月起离家至今,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之久。故诉判令: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某、邵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安徽省当涂县某某小区6楼104室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及一车库(建筑面积15平方米)归林某某所有;位于安徽省当涂县某某小区12楼105室房屋(建筑面积89平方米)归邵某某所有。
三、邵某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给付林某某40000元。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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